要点简述:1、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6日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贸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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